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保险公司以被告陈**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1900元。
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陈**驾驶×××(临)号牌轿车向右变更车道,与直行至事故地点的由案外人郭*驾驶的×××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波市某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