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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佛山市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60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均于2023年10月15日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gd****36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6日的利息为13975元、罚息为24904.17元、利息的复利为362.17元、罚息的复利154.56元;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6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6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期间遇一年期lpr调整的,于每年12月12日执行新的利率】;3.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gd****3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6日的利息为55900元、罚息为100577.14元、利息的复利为1461.29元、罚息的复利630.08元;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6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6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期间遇一年期lpr调整的,于每年1月10日执行新的利率】;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赵**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粤(2023)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5号】在上述第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座**房、佛山市高明...(本文书还有84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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