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冯**、冯**、冯**、冯**、冯**诉被告廖**、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恩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平安******************于2022年4月7日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黎**、黎**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黎**、被告平安保险恩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黎**、被告平安保险恩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冯**、冯**、冯**、冯**、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黎**、中国平安******************共同向原告冯**、冯**、冯**、冯**、冯**、冯**支付赔偿款28247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明*被告黎**、黎**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8时25分,廖**驾驶粤jv××**小型普通客车沿着s367线由恩城往大槐方向行驶,行驶至恩平市新平南路网雨大医院...(本文书还有6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