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4493.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驾驶被告承保的粤js××××号车辆在鹤山市出险,造成变速箱及部分零件损坏。原告向被告办理保险理赔,但被告理赔的金额不合理。其后,原告向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并经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原告提出基...(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