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蒋**借款。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还款时间为2021年1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因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姚*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2018年起有业务关系2020...(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