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邱**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公司”)以其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承保公司为由,自愿要求参加诉讼并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院依法准予。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董**与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费用为医疗费4813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5052.05元、护理费3507.70元、交通费1202.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600元,此款先由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扣减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后,合计赔偿...(本文书还有3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