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女,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保险盐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被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盐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某某保险盐城公司不承担蔡**的残疾赔偿金31605.5元及精神抚慰金2500元,合计34105.5元;2.上诉诉讼费用由蔡**、仲*承担。事实与理由:1.蔡**在鉴定时右锁骨内固定在位,鉴定机构对内固定在位对伤残等级的影响未作出说明。以活动度丧失程度评定伤残等级时主观因素较大,不能排除患者不配合或伪装...(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