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鲁**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苏力曼餐饮公司、马苏力么*述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服从法院的判决。
马**、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对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号**号楼**单元**室的执行;2.青海银行小企业服务中心、苏力曼餐饮公司、马苏力么*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8日,甲方马苏力么*与乙方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如下内容:兹有甲方在城东区东关大街**号**号楼**单元**室住房卖给乙方,卖价为85万元(捌拾伍万元),面积152.47平方米。卖价85万元,先付现金50万元,其余35万元,待手续过户时交清。房屋买卖交易费由乙方承担7500元,其余由甲方承担。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之内办理过户,乙方一年内不能付清余款,甲方可以继续贷款。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买卖,否则...(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