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杜**、怀远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杜**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为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未在保单加盖公章为由申请变更为本案被告,本院裁定准许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变更为中国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保险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怀远县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杜**、被告怀远县某*******给付原告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等费用共计122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6...(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