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宋**诉被告北京市房**************(以下简称七里店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七里店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经营合同书》有效。2、判令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曾在2020年与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经济合作社签署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合法租赁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涉案土地位于x村,建设用地2.58亩及房屋14间,该14间归被告所有,但由原告使用。其余80间自建房屋约2700平米,产权归原告所有,如遇政府拆迁,地上物补偿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该合同系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内容,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七里店合作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涉案土地已经达不到使用条件,合...(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