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解**、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解**、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7月21日起,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6日-2012年6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到现金25万元,2010年5月3日被告从案外人崔桂英处借到现金3万元,现案外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现原告拒不偿还,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为盼。
被告解**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依据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起诉的借款为七笔借款,其中有担保人还有债权转让,不能合并审理,如合并审理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李**辩称:原告诉我对解**大额借款行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我对原告与解**之间的资金出借行为不知情,解**向其借款的用途收款方式等我均不知道,原告所诉借款不是共同借款行为且数额太大,超出我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其次,解**的个人借款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共同借款,我也会签字,解**所借款项我也没有见到,更别说是我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之规定,不应认定我和解**共同夫妻债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被告解**向原告出具债权凭证一份,载明:“今借丁德兴现金计伍万元正年息1分8厘(50000)用期一年到期连本代利一次付清...(本文书还有7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