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江门分行)与被告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江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江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陈*偿还借款本金972796.7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27日,利息8622.1元、罚息45.47元、复利79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557.04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xxx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王**被告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签订合同编号为xxx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本文书还有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