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业之峰诺******************(以下简称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业之峰诺******************(以下简称业之峰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业之峰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业之峰诺******************签订的《五零工程承诺书》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业之峰诺******************支付结算返款的利息损失205.62元(以1095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3.请求法院判令业之峰诺******************赔偿经济损失30545.06元(包括:设计失误损失11125.70元、管理费2000元、软水机延迟供货损失3758.40元、全屋家具延迟送货损失6052.20元、损坏地砖损失50.76元、原告自购玻璃胶58元、拆除马桶的人工费300元、整体交付损失72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545.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业之峰诺******************赔偿空调检修口变小导致空调清洗和维修的预期损失1000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了关于北京市西城区**室的设计协议。2021年2月17日,原告与业之峰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业之峰装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合同。20...(本文书还有6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