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任**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任**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320547元,利息852.47元,未抛账手续费61610.22元,违约金、手续费9204元(截止2022年10月7日)及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任**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车辆识别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4月18日,被告任**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被告在申领该卡时声明...(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