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960000元、利息49879.01元、罚息0元、复利82.15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从2024年6月27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次年4月10日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199.22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一、合同签订情况。1、《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20...(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