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梧州市明*********(以下简称明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李**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桂0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9)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7月12日及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以及被告明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依法追加明湖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李**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的口头转让土地的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李**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李**与被告李**就梧州市明湖国际水岸生态养生度假区中李**所有的国有出让别墅用地1亩达成的土地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李**返还原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5日,李**与被告明湖公司签订《梧州市明湖国际水岸生态养生度假区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李**从明湖公司手中购置了国有出让别墅用地10亩。2013年4月25日,原告从李**手中购置其所有的国有出让别墅用地1亩并将185000元支...(本文书还有7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