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被告平顶山市**********、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平顶山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47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7日9时分许,被告刘*驾驶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县紫云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村路段时与原告所属的豫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的豫k×××××号轻型仓栅式...(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