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为与被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林**向原告兴业公司偿付代偿款77978.59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代偿款13787.25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代偿款64191.34元自2023年4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兴业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4600元;2.原告兴业公司对被告林**名下车牌号为×××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3月9日,林**与兴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林**向中...(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