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海林支行)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立案后,于2022年5月5日因刘**去向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海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海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邮储海林支行与刘**于2021年9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刘**偿还借款本金186,658.51元、利息771.26元(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所欠金额,2021年12月31日以后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之金额按照年利率8.925%另行计算并提交),本息合计187,429.7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6日,邮储海林支行与刘**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刘**向邮储海林支行申请个人购置车辆贷款,借...(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