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中国某有*********(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耀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陈*、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平安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计1万元,具体金额在伤残鉴定后再行变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5日,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兰青乡兰青街西路段时,因行车未靠右,与被告陈*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xxx号小型轿车在道路南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2024年8月23日,正阳县交警大队出具正公交认字【2024】第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