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肖**、烟台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797.47元,支付截至2023年12月28日的利息1725.66元、罚息33.28元,本项合计144556.41元;2、依法判令被告肖**支付原告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以本金142797.47元为基数,按每年1月1日lpr值下调10%后的1.5倍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路**号**期工程0034-2-701、抵押预告登记证号鲁(2017)莱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书还有4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