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与被告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5622元及暂计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266.92元,并支付以56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31日,原承包人叶某与原告签订《鱼*承包合同书》,承包位于xx村土名“xx”鱼*一块,其中水田面积20.08亩、水面面积14.05亩,承包期限从2005年1...(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