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分期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9356.21元(暂计至2023年4月25日,其中本金47727.56元、分期手续费0元、利息1628.65元、违约金0元),此后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2021年1月13...(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