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7529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40729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2580元,诉请总金额变更为43309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答辩人愿意在保险条款范围内进行赔偿,如车辆已经维修,原告应当提供维修发票;车辆施救费票据显示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与事故发生日不符,无法确定原告所产生的施救费;答辩人进行了重新评估,推翻了原评估结论,原评估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