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四案系信用卡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通用条款》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贷款金融服务,四被告未能依约足额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因此,原告诉请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手续费...(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