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撤回对李*青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投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某某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原告需举证证实本次事故符合理赔条件,无法定、合同约定免赔及拒赔情形,我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3.我司还需核实涉案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证件,查看有无免赔及拒赔情形;4.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