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与被告杭州临安*************(以下简称广安公司绍兴分公司)、杭州临安********(以下简称广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1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安公司绍兴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现金收款(冷**),金额为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原告认为,收款收据本身虽然带有投资款、股份等字样,但是没有约定投资比例及原告应分担的投资亏损的事项。被告对外没有为原告办理工商登记,对内没有将其...(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