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某***********与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7999元、利息2693.15元、违约金43712.21元、手续费380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自2023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43712.21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梁**未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