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诉被告江门市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与江门市新会区皮肤病防治院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由被告返还租赁土地。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93124.12元、土地使用税117001.23元(合计410125.3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410125.35元为本金按每年6%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江门市新会区皮肤病防治院,后更名为江门市新******,于2012年7月30日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由原告将麻风村原砖厂山坡地(总面积46800.4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7年,自2012年8月1...(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