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与被告陈*、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被告某郴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郴州分公司、陈*向李**、李**、李**赔偿损失442315.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和某郴州分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某郴州分公司、陈*向李**、李**、李**赔偿损失337535.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31日,李**驾驶江门350571号电动自行车在台山市赤溪镇铜鼓区路段(龙颈村路段)时,被陈*驾驶xxx号小型轿车碰撞,...(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