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合盛**********(以下简称合盛公司)、陕西联创**********(以下简称联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合盛公司支付租金100000元,租期内不欠付租金,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欠付的租金70000元和违约金1987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二、2022年西宁疫情严重,合盛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应对上诉人予以6个月的租金免除,一审法院按照100000元租金计算2022年全年的场地占用费对上诉人不公,应予以改判。三、上诉人承租案涉争议场所用于经营餐饮娱乐,并已投入了一百多万的装修...(本文书还有3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