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通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4)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通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平洋财险通辽公司不承担赔偿被上诉人主张的停运损失330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车辆蒙g6××**投保人赵*祥在上诉人处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单上签字,上诉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明确告知,尽到了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支持上诉人的所有请求。...(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