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款35108.95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25日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至起诉日利息约为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浙江嘉善孔*城工程提供贴砖施工工作,施工结束后,被告仅仅支付原告3000元工资,下剩的工资款35108.95元,被告提出因资金周*困难,仅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但是,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