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为与被告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登记为(2023)浙0212民诉前调****号案件。因双方调解未果,后转为正式案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人保遵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残疾用品用具费、财产损失等合计246406.18元,扣除被告二已垫付的18000元,尚需支付228406.18元;二、判令被告人保遵义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被告赵*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保遵义分...(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