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显达******与被告深圳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四川隆顺********为第三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娄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施**,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光明华强创意产业园定制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定制款1013614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49783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13831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1361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67783.09元)。三、被告返还原告契税、印花税等31470.23元及利息(以31470.23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977.63元)。四、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99153元及利息(以98383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3535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235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89639.03元)。五、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572136元(2500...(本文书还有8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