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单**的房产。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本金6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被告立即归还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19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立即归还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4.被告立即归还本金45488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8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被告常来我家劝说我父母和我把我的养老钱和积蓄转存到她账上做生意,又因我患病经济困难写本金保证。在公司发文停发本金和分红,被告瞒着我又叫我家借钱4...(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