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瀛*******(以下简称瀛洲宾馆)与被告邓**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俞*中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0日、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瀛洲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瀛洲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只支持被告一个月工资,不支付被告疫情期间补助工资和生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于2019年9月1日将瀛洲宾馆全部租赁给盐城瀛洲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酒店),原告本身已不再具备实际用工能力。2020年1月6日,原告在瀛洲宾馆公告,要求未与开元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于2020年1月15日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续签的,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合同期满之日即终止。而被告未在原告公告要求的在2020年1月15日前主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邓**辩称: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