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简称东门推拿中心)与被告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门推拿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以兼职形式断断续续在原告处工作,经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确认,被告曾于2020年6月离职,于2020年12月11日才重新入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21日,不是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有误,故起诉提出上述诉求被告辩称:被告自2018年10月20日入职原告处,一直没有离职,2020年1月份开始因疫情原因放假,至2020年3月25日上班,且被告请求确认其工作时间应当至2022年1月2日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被告均...(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