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与被告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以二被告未赔偿其保险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卢**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600元;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卢**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拍摄的照片与定损时的照片不一致。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定损确实是我司定损,但定损前受损部位有没...(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