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号。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北京市大************(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