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淮北某某****(以下简称淮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淮北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停工留薪期时长应当为2个月,而非3个月。一审判决将停工留薪期认定为3个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病历第三页入院记录上写明“右手中指末节指骨部分缺如。右手环指远节指骨及中节指骨骨折伴环指软组织部分缺如”,医学骨科上认定的切断应当为骨头切断,而不包括软组织的切...(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