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8257元及利息损失(以288257元为本金,以起诉之日始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起诉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1%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从2021年5月至2024年9月,被告因经营活动需资金周*多次向原告甲借款,截止2024年9月29日被告仍有借款本金288257元尚未向原告偿还。2024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明细与金额,被告在《欠条》上方签名并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令如诉请求。
被告乙未作答辩,亦未...(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