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王*、胡**、蒋**、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紫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原告支付理赔款592600元,评估费29282元,合计621882元;2.被告紫金财产*************就上述款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胡**、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案外人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就其名下的×××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8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2021...(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