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李**、泰山财产***************(以下简称“泰山财保临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泰山财保临沂中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70436.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5日,李**驾驶鲁q37b**号小型轿车与杜...(本文书还有1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