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等主要争议点,本院评述如下:
1.关于伤残等级和“三期”的认定问题。经审查,案涉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被告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该鉴定意见书具备证据的三性,伤残等级和“三期”能够作为本案核算相关损失的依据。
2.关于误工费标准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有收入来源并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标准,结合鉴定意见,参照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支持2070元/月。
3.关于商业...(本文书还有1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