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去有关行政机关完成股权变更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代持股权变更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的代持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代持股权变更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代持费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被告将持有美乐惠(山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0%的股份委托原告以自身名义代被告持有。双方约...(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