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甸区******与被告某某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甸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943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8月3日至欠款还清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烟酒,由原告送到曹*甸工业区水曹*路项目现场。被告后续结算部分货款,尚欠金额209437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偿还欠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943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