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诉被告佛山市住********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陈**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行政负责人陈*明及委托代理人陈**、苟晟,第三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佛房金管执〔2022〕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原告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第三人于2005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为原告的在职职工。经查,原告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第三人缴存2005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