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与被告曹*、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相损失共计10000元。诉讼中变更诉请为33539元。其中,车损31539元,鉴定费2000元。
案件事实与审查。
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
1.事故发生概况:2024年7月29日,曹*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汽车,行驶至某某镇与王**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汽车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某某大队做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3.车辆信息及投保...(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