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麦********(以下简称麦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麦思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麦思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樱花中国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麦思达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标注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亦不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樱花中国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麦思达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无需对樱花中国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询问时,麦思达公司补充上诉意见如下:麦思达公司曾经在一审答辩状中提出本案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但一审法院未予追加。
被上诉人樱花中国公司辩称,一、樱花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完整、堆放整齐,产品外包标注“”标识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标注制造商为麦思达公司,并存放在麦思达公司的仓库。二、麦思达公司自认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曾委托其加工热水器产品。综上,麦思达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